根據越南目前的 2021~2030 年一次能源規劃工具草案,以及對2045年的展望,即第八個國家電力發展計劃 (PDP8),設立了到2030年安裝7GW海上風電容量的目標,到2045年逐步增加至66.5GW。
這些富有雄心的目標是越南到2050年實現凈零排放戰略的一部分,越南自然資源與環境部長在 2022 年舉行的第 27 屆聯合國氣候變化會議上重申了這一承諾。
越來越多的國內外開發商正在探索越南的海上風電機遇,其中 1.4GW 的 Phu Cong Soc Trang 項目是迄今為止此類項目中最著名的一個。由總部位于愛爾蘭的 Mainstream Renewable Power 和總部位于越南的 Phu Cuong Group 共同開發,這是越南第一個獲得 IRC 的海上風電項目,第一階段的目標是在 2023 年完成。
盡管國際投資者和開發商的興趣日益濃厚,但越南的海上風電市場仍處于早期階段,在成功實施更大規模的海上風電項目之前,需要克服許多挑戰。
PPA模式和政府擔保
最有據可查的挑戰之一仍然是 2019 年 1 月 15 日工業和貿易部 (MOIT) 發布的第 02/2019/TT-BCT 號通告中規定的購電協議(PPA)模式,該通告經修訂,適用于海上風電項目。該 PPA 并未反映國際 PPA(或者實際上是根據之前的 BOT 計劃在越南開發的大型熱電項目的 PPA)典型的風險分配,并且 MOIT 通常拒絕進行實質性修改。
另一個關鍵挑戰是開發商沒有任何獲得政府擔保的權利。根據新的 BOT 公私合營法和新的獨立電力生產商 (IPP) 投資法,這兩項法律均于 2021 年 1 月 1 日生效,沒有自動獲得政府擔保的權利。然而,政府關于實施投資法的第 31/2021/ND-CP 號法令(日期為 2021 年 3 月 26 日)確實賦予了總理為 IPP 計劃下的項目提供擔保的自由裁量權,其中可能包括政府保證。
迄今為止,第 31 號法令尚未頒發政府擔保,但投資者正在密切關注 IPP 計劃下目前正在開發的液化天然氣 (LNG) 發電項目的進展情況。業界預計大型海上風電項目也可能在 IPP 計劃下開發,因此這些 LNG 發電項目的可擔保(或不擔保)將是相關的。
關稅——轉向招標機制
之前用于實施陸上和海上風電項目的新能源補貼政策 (FIT) 計劃于 2021 年 11 月到期,雖然總理已明確表示將用基于拍賣的系統取而代之,但尚不清楚擬議拍賣系統的內容或何時完成。越來越多的人呼吁越南考慮更具過渡性的海上風電方法,以便通過有吸引力的新能源補貼政策 (FIT) 去推進大量初始項目,一旦市場成熟再過渡到招標機制。這些呼吁將在何種程度上得到重視還有待觀察。
網格網絡挑戰
越南的電網擁堵和限電問題并不新鮮,計劃到 2030 年在能源結構中增加 7GW 的海上風電容量只會進一步加劇現有電網資源的壓力。世界銀行最近得出結論,吸納 5 到 10GW 的新增海上風電容量至少需要 5 到 10 年的設計、規劃和建設工作。因此,MOIT 必須優先考慮這一過程直到至少其中一些計劃的電網升級已成功實施,因為投資者和開發商可能會猶豫是否要投入大量時間和資源來開發大型海上風電項目。
許多擬議的海上風電項目地點相距現有的陸上連接點與國家電網很遠。當前的 PPA 要求發電商全權負責建設、運營和維護連接到國家電網所需的所有輸電設施——這對開發商來說是一項重大投資。MOIT 承諾帶頭擴大電網和互連點,使其更接近計劃中海上項目的潛在陸上著陸點(或向開發商支付足夠的補償來做同樣的事情),這將提供有力的支持。
復雜的許可程序和缺乏針對特定行業的法規
目前的法規主要集中在 02 號文下的陸上風電項目,沒有考慮陸上和海上風電項目之間的技術差異,特別是在海底租賃權、浮式和固定式海上風機的法律地位以及海底傳輸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開發商需要通過復雜的許可規定流程,需要與國家和省級的眾多政府機構進行協調,以及迫切需要針對海上風電開發許可制度的簡化,以提高投資者的確定性。
初始站點識別和測風活動
成熟市場(如歐洲)認識到與海上風電項目開發相關的重大挑戰和成本,并已轉向一種模式,在這種模式下,他們承擔關鍵的早期開發責任,例如選址和發布分區圖以識別潛力發展領域。越南采取“門戶開放”的形式,由開發商全權負責項目開發過程中的所有步驟,包括選址、進行可行性研究(涉及昂貴的測風活動和環境影響評估)、申請許可證、管理公眾咨詢流程,解決當地居民的投訴。
開發過程由開發商確定潛在場地并從相關省級人民委員會獲得“場地專營權證書”開始。這封信作為臨時租約,允許開發商在現場安裝測量設備并進行測風活動,作為其預可行性研究的一部分。然而,盡管此類信函聲明具有排他性,但根據越南法律,針對潛在利益重疊的保障措施和解決爭端的確切程序仍不明確且未經檢驗。
這封信并未授予開發商使用該場地進行項目后續開發的專有權——只有在項目獲得總理、國民議會或省人民政府的“原則性批準”后,該權利才能獲得委員會保障(如果贊助商是外國實體,則在 IRC 發布后)。
納入電力開發計劃是啟動可行性研究和獲得海底租賃權的先決條件
在進行正式的可行性研究(這本身就是開始申請海底租賃的條件)之前,該項目必須獲得批準以納入國家電力發展計劃或相關的省級風電發展計劃。這可能是一個漫長而復雜的過程,需要準備和提交場地預可行性研究,以及收集多個當局對擬議的互連計劃、能源和海洋區域使用的意見。
一旦項目被納入電力開發計劃,就必須進行可行性研究,以便該項目獲得海底租賃權。涵蓋陸上和海上風電項目開發的第 02 號通知列出了可行性研究中要涵蓋的高層次通用要求清單,可行性研究本身需要 MOIT 或省級工業和貿易部(DOIT)的批準。02 號通知并非針對海上風電項目,工信部是否會針對海上風電項目的發展特點出臺具體指引,還有待觀察。
海底租賃
在可行性研究結束后,項目將需要申請海底租賃。海底租賃根據第 11/2021/ND-CP 號法令批準和登記,可由總理、自然資源和環境部(MONRE)或相關省級人民委員會批準,具體取決于項目的位置,與海岸的距離,項目的規模以及項目是否有國外投資。MonRE 通常會批準位于距離海岸 6 海里以外的項目或外商投資項目的海底租賃。省人民委員會一般會批準距離海岸 6 海里以內的項目。
外資占多數的項目的所有者必須獲得 IRC,批準項目公司進入海底租賃的權利,包括租賃期,通常包含在 IRC 的條款中。我們不知道迄今為止是否有任何獨立的海洋區域使用許可證頒發,這增加了國內海上風電項目(未頒發 IRC)如何獲得海底租賃的未知性。
與陸上項目相比,開發商可以向境內貸款人提供土地使用權擔保并將其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前提是所有土地租賃費用均已預付,海上風電項目的開發商沒有同等權利建立海底租約。
現行法規也未明確開發商是否需要獲得海底傳輸電纜占用的海床和海面區域的海底租賃或其他許可證,也沒有明確頒發此類許可證的流程。
海上風機是否構成不動產?
根據越南法律,海上風機(固定式或浮式)是否屬于不動產尚未確定。
這個問題對開發商和投資者具有重大影響,因為不動產通常只能抵押給國內信貸機構,而不能抵押給外國貸方。與不動產有關的合同也需要受越南法律管轄,且必須經過公證。
未來展望
盡管面臨挑戰,海上風能為越南提供了必要的規模,使該國能夠履行其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堅定承諾。然而,為了實現這些目標,越南需要采取適當的法律和政策規定來支持海上風電,并彌補目前海上風電法律結構中的缺陷。越南最近實施的政策在促進其可再生能源行業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績——海上風能已成為了下一個主要的前沿領域。
來源:Offshore Wind As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