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風力機械分會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根據《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結合本分會的具體特點制訂的。
第二條 本分會的名稱是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風力機械分會(以下簡稱分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Wind Energy Equipment Association (簡寫:CWEEA)
第三條 分會是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分支機構,在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分會應根據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結合本行業的具體情況開展活動。分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為會員和企業提供包括產業咨詢、數據分析、考察學習、人才培訓、資產重組、供應鏈優化等各方面的服務和支持。向地方政府和企業提供產業規劃和行業發展咨詢服務,為風電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基地等提供建設規劃和產業指導,推動行業結構優化和運行質量提升。
(二)調查研究行業政策、運行態勢、技術進步、結構調整和發展趨勢等,關注和研究行業共性問題,及時準確地把握行業動態,進行行業預警和風險防范。
(三)參與政府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研究和規劃制定等工作,為政府提供專業化的服務和支持。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動態、企業訴求,成為企業與政府溝通交流的橋梁。
(四)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風電行業技術與經濟信息。跟蹤了解產品的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建立風電產業數據統計體系并逐步完善行業大數據庫。
(五)推進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六)開展學術研討和技術交流活動,組織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推廣,促進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
(七)舉辦行業展覽會和產品推介活動,向市場和用戶宣傳和推薦優秀企業和優質產品。
(八)開展同國際行業組織、國外企業的技術交流、業務合作,跟蹤和掌握國外風電先進技術和市場動態,推動風電企業和風電裝備參與國際競爭。組織企業參加國際展覽、市場推廣和業務交流活動。
(九)開展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促進行業自律和企業公平競爭,維護行業正常的經濟運行秩序。
(十)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分會根據協會的授權在本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或機構中發展會員,并按協會規定收取會費。
(一)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風能裝備及其零部件產品和原輔材料制造、商品銷售、咨詢服務、設計研究、教學培訓及風電場投資建設、運維和服務等的企事業單位、社團機構及其他有關單位均可成為分會會員。
(二)申請加入分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遵守協會章程及分會工作條例;
2.遵守協會及分會制訂的行約行規;
3.積極參加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按時繳納會費。
(三)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及本單位基本情況;
2.經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協會備案;
3.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秘書處代行審核會員入會,并及時向理事會通報相關情況;
4. 由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5. 會員單位須指定一名聯絡員負責與分會聯系。
(四)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表決、選舉和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協會及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優先獲得協會及分會印發的經濟技術報告、信息和會刊等資料;
4.優先享受協會及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5. 對協會及分會的各項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并進行監督;
6.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分會工作條例;
2.執行協會及分會的決議;
3.維護協會和分會的合法權益及行業的整體利益;
4.完成協會及分會委托的各項工作;
5.及時向協會及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分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破產倒閉或因其他原因失去法人資格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七)會員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或分會工作條例,經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若該會員對除名有異議,可要求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分會的決策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工作條例: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理事及分會負責人;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分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制定和修改工作條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1/2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分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一名、副會長單位若干名。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理事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六)制訂分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八)決定分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分會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十一條 分會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二條 分會的副會長和理事應是該單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指定的主要在職人員擔任,法人代表如有變動,則由新任法人代表或其指定人員接任。
第十三條 分會的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
(五)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均為5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會長和秘書長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十五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分會重要事項審批。
第十六條 分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接受協會的領導和監督,其職能是:
(一)按照協會章程及分會工作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發展會員;
(二)組織實施分會理事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四)處理分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秘書處可根據大風機和中小風機行業特點分別組織召開行業年會及開展行業活動。
第十八條 分會秘書處由協會直接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十九條 分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分會的經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一條 分會經費除用于與分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分會工作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非營利事業,并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換屆或更換會長、秘書長時接受協會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三條 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條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協會審查批準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二十五條 分會因故解散或完成宗旨注銷,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協會審查同意后報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六條 終止前須在協會及有關單位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其剩余資產由協會代管并按國家規定用于發展與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公益組織。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經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風力機械分會第八屆會員代表審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分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經中國農業機械工業協會批準后生效。